备注:
1. 刊登广告必须严格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;
2. 刊登广告,必须持有本单位的介绍信,工商广告须有营业执照及相应的证件;
3. 刊登药品、类药品广告,须出具当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《药品广告审批表》,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部门同意;
4. 刊登农药、兽药广告,须出具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农牧渔业厅(局)核发的《农药广告审批表》;
5. 刊登食品广告,须出具地(市)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《食品广告审批表》;
6. 刊登化妆品广告,须出具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同意发布广告证明;
7. 刊登医疗器械广告,须出具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医疗器械工业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证明和广告内容审查证明;
8. 刊登招聘广告,须出具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证明;
9. 刊登报刊、图书广告,须出具新闻出版机关的证明,并验证全国统一刊号;
10. 刊登计量器具广告,须出具计量管理部门的证明。刊登锅炉、高压容器、消防器材、爆竹广告,须出具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部门或公安部门的证明;
11. 刊登各类展销会、订货会、交易会等广告,须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;
12. 刊登招生广告,须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;
13. 刊登各种证、照、票据的遗失广告,须出具原发证机关核准同意发布广告的证明;
14. 广告来稿必须缮写清楚,内容简明扼要,实事求是,用语准确,如有不妥,本报有权删改或拒登;
15. 广告刊出后,如有与原稿不符的重要差错,本报负责对差错部分免费更正一次,原已刊出的广告仍按规定收费不予重登;如属原稿书写不清,造成差错,本报不承担责任;
16. 本报广告,一律先收费后刊登;
17. 广告发排后,刊户要求停登的,须收取一次刊费的10%作为设计、制作费;
18. 广告原稿由本报保存一年,过期销毁;
19. 广告公司代理的广告,必须提供胶片或付印电子文档。 |